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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新公司,首先了解公司是不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其次是否进行了工商注册;入职后会不会给职工购买五险一金、工资发放标准;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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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HR不要为了完成招聘任务而基于进行录用决策,很多时候,招错人比招不到人后果更严重。 以岗位的重要性和员工的适合性为主要参考点,“选正确的员工”要比“正确地选员工”更重要,只顾急于录用,一旦选错人,后果很严重。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里,员工可以无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只需要提前三天告知企业即可,这给企业就带来了很大的用人风险。 所以,岗位重要,求职者具有非常适合的能力,又急于用人,则尽快决策; 岗位重要,求职者具有非常适合的能力,暂时不急于用人,则暂缓决策; 岗位不是很重要,求职者虽然具有一定能力,即便急于用人,也要暂缓决策。 “选正确的员工”就是紧盯着岗位需要的胜任特征,集中挖掘员工的个人优势;“正确地选员工”就是没有紧盯岗位胜任特征,而是采取了很多理论性很强,刚性的、死板的、教条的方法和手段,既想挖掘员工的优势又想了解员工的不足,最后导致对员工看似很了解,其实不了解,导致用不好员工。“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是指紧盯人才的优势,而其他方面与我无关,就是这个道理。 二、发放录取通知书: (1)要谨慎,如果不着急最后确定录用,则应该以“要约邀请”的形式发放,仅仅是个邀请,不是最终录用的要约; (2)一定要发录用通知书的话,则要逐一列明不录用员工的情形,明确违约责任; (3)发放后如果需要撤回,则应该在员工未收到之前撤回;录用通知书未撤销或撤回,则不能更改任何内容; (4)录用通知书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书,录用员工后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向如实告知企业情况,以诚信为主: 招聘面试阶段(如同谈恋爱阶段)可以有一定的夸大其词,也不能太大的夸大;但是现在要签合同录用了(如同要登记结婚了)就要如实说出企业的真相,而这时候说的真相,一般求职者都会理解和接受;即使不接受,也要比后期员工发现真相后导致离职强得多。 如实告知是双方的,当企业如实告知之后,也要让求职者如实告知他的具体情况,补充一下招聘面试考核中遗漏的信息。例如在求职申请书上填写:紧急状态下的联系人和通讯地址,并写上“上述地址为本单位向员工送达各类法律文书或工作文书的送达地址,单位以挂号信方式向上述地址邮寄文件,即视为文件已将向员工本人送达。”等等。 诚信:就不能有三押一保,即:押证、押物、押金,和他人的担保书,否则都属于违法范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新员工入职需要担保人,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提前30天递交辞职申请。这点非常重要,提前30天申请离职,予以用人单位继续招聘的时间,离职申请时间是由递交申请的日期开始算的,申请书无需太过繁杂,言简意赅就行。注意看好相关的离职说明以及注意要亲笔签名及日期。 2、结清工资。这个很重要,需要明确自己的工作日情况以及相关的工资薪酬的情况大多是也就是上个月到离职日期的工资。 3、离职申请审批下来以后,开始逐渐办理工作的交接,离职当天或者到期欠几天填写离职交接表,交清物品,并双方签字,确认物品是否齐全,是否带齐私人物品,不要有遗漏。如果没有交接人就给直属领导。 4、离职时要把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拿回来,即是我们所说的离职证明。这点一定要有,到新的工作单位工作,缴纳社保等可能需要离职证明,拿好离职证明能够避免后续不便。 5、随着劳动关系的结束,原用人单位已无相应的义务帮您继续缴纳社保和公积金,这是就需要把社保、公积金转移到新的公司或者当地的人事局,这些社保和公积金转移的手续是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他们或帮您办好,无需担心后续的社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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