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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
一、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一)提起的主体不同。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提起的主体是原审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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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的案件。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3。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识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即可上诉,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4。提起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以外,没有期限限制,只要原判决或裁定已生效,可以是在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正在执行的过程中,也可以是以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执行完毕以后;提起二审程序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适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以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使用第二审程序审判。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可以是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时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的区别 1、审判程序的性质不同: 第二审判程序是属于正常审判过程中需要经历的必要程序,是属于审判过程中的审级,然而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级,只是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只是第二审判是在第一审判结束后的继续审判,是民事诉讼案件的终审阶段,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案件审理的继续,而是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的错误进行纠正的阶段。 2、审理的对象是不同的: 第一审程序要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权利或者义务纠纷的当事人,是为了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争议; 第二审要审理的对象是继续第一审作出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再次重新审理。 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案件的审理,所以对象是不同的。 3、提起审理的主题是不同的: 第一、二审提起的是对案件有实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原告、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更上一级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也是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的。 4、提起审理的时间是不同的: 第一审程序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了时效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后就不能再起诉,第二审必须在第一审判决后再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是不受时间的限制的,发现错误随时可以提出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两年时效限制。 5、提起审理的理由是不同的: 第一审的理由是起诉人的权益被被告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第二审是对第一审不服做出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出现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纠正。
审判监督程序和二审程序都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程序。二审程序是普通程序,二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它既包括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也包括第二审判决和裁定;既包括正在执行的,也包括已经执行完毕的;而二审程序的对象只限于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 (2)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为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构成提起主体;而二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则包括由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近亲属、辩护人以及同级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可提出上诉。 (3)提起的理由不同。处于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对提起审判监督的理由,法律有严格的限制,必须是经过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有较充分的根据和理由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只要有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就能引起,不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是否充分,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均必须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提起的期限不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一般没有法定期限限制,只要发现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精神,随时发现,随时纠正,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当然,如果原判错将有罪判为无罪而需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时,应受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而二审程序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而无正当理由的,二审法院不予受理。 (5)审理的法院不同。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又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而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只能是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6)量刑原则不同。按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相当于重新审理,不论提起的主体如何,审理后量刑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既可加重,也可维持或减轻;而二审程序审理后的量刑,如果是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须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只能维持原判或减轻刑罚,而不能加重刑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是有很大差异,这主要就体现在了上述六个方面。一般来讲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两审终审制的,因而在对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此时启动的就是二审程序。但是对于二审的判决、裁定结果不服,那么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再审,也就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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