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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2022-03-23 34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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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有: 1、二审程序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2、二审程序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条件。只要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提起二审上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有效的判决和裁定,明确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确有错误的,方可开始再审程序; 3、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时间不同。二审是一审的延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除了发现新罪或者将无罪改为有罪起诉时效外,审判监督程序没有期限; 4、二审程序不同于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案件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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