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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提审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

2024-04-23 1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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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审理的对象范围有所区别。审判监督程序主要针对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的裁判进行复审,其所涉及的案件范围更加广泛。 2.提起相关程序的机关及人员有所不同。有权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各级法院院长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权力机构;而二审程序的启动则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受害者除外)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地方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方。 3.提起程序所需满足的条件存在差异。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需要严格遵循特定的条件限制,只有在经过严谨的审查后,确认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错误,才能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展开审理工作;相比之下,二审程序的启动只需具备合法的上诉或抗诉即可,且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都必须按照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是否具有期限性存在差异。对于审判监督程序而言,若需将有罪判决改为无罪判决,通常情况下在程序上并没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即便裁判已经执行完毕,仍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 二审程序中的上诉、抗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5.审理法院的级别存在差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的第一审法院或第二审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法院,甚至还可以是由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任何下级法院;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的,仅限于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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