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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关于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实施办法如下: 1、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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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审判和指示下级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提交或指示下级人民法院再审(2)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决定法院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发现错误的,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具体来说,有三个条件要求:1。只有作出有效判决和裁定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才能提交审判监督程序。2、有效判决的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的分工是这样的。首先,判决确实有错误的,但是否有权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但是否有权根据审判委员会进行判决定。3、经讨论,审判委员会认为有错误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只能作出法院再审的决定,不能指示下级法院再审,因为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原本是一审,原来是二审。因此,如果允许下级法院再审,一审法院将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2、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当事人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如下:(1)当事人认为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能停止再审。(2)当事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4)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1。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决;2。原判决、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3、原判决、裁决适用法律错误;4、人民法院违反法律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裁决;5、审判人员贪污、贿赂、徇私舞弊、违法判决。人民法院驳回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
法院院长发现,提交审委会最高院发现地方各级法院,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最高检发现法院,检察院发现法院当事人提起应当再审:有新证据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原来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证据没经过质证的证据法院经申请未调取的适用法律错误的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该回避没回避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遗漏请求或者必须参加的当事人的有12种情况可以再审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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