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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毕业学生不具有法律认可的劳动主体资格,单位无需与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用交纳保险。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1、严格来说,你未毕业,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这应该认定为生活补助费等(各省规定不一)。2、但假如合同已经明确约定的金额,义务方应按照合同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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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与未毕业的学生签合同,因此,教育部才规定三方就业协议,直到拿到毕业证,那么用人单位必须变更为劳动合同书。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在校学生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即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尚未毕业的学生只要不在《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范围内,就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里要正确理解《意见》第十二条的立法精神。《意见》第十二条是为了考虑零星的工作时间而设立的,不禁止不签合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可以与未毕业的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未毕业的学生只要不在《劳动法》第十五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范围内,就可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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