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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积金贷款首付的计算公式如下:a.按实际还款能力来计算。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月缴存额/单...
一、武汉住房公积金暂时不可以在建始买房的。二、为确保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算工作正常进行,定于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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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额度与比例1、一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70%(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可放宽至8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一手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2、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贷款比例按房屋建成年限分为三个等级,房屋建成年限在10年(含1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房屋建成年限在11-20年(含2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60%;房屋建成年限在21-30年(含30年)以内的,贷款最高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50%。其中房屋总价的认定以房屋评估价格、实际成交价格和交易计税价格中的最低价格为准;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二手房且符合武汉市职工家庭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及以下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房屋总价的40%。3、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与比例:商贷转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剩余的商贷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上述关于一、二手房贷款额度与比例的规定。
(一)调整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满足基本的住房消费需求。以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住房登记信息为基准,购买第一套住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的员工家庭,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取消原住房总价格的70%以下的限制,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总价格。(二)适度支持员工家庭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住房登记信息系统中,员工家庭已经登记住房,建筑面积在武汉市现行普通住房标准140平方米以下,员工家庭购买第二套改善住房时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馀额,累计提取金额为[140平方米-员工家庭第一套住房面积]×第二套住房购买单价,不超过购买总价格。此前职工及配偶已经有两套住房贷款记录的(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为准),不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三)调整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办理周期及提取额度。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允许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含百元以下金额)冲还商业贷款本息,办理周期由每3年办理1次,调整为每年1次,直至贷款余额结清。
在武汉住房公积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及以上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基本条件。 1、借款人持有合法身份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 3、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利息的能力 4、具有真实购房行为,且除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房行为一般发生在一年以内;所购住房权属清晰.手续合法齐全且无法律纠纷; 5、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 6、同意以购买的住宅进行贷款抵押,以国债、银行定期存款、有价证券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方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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