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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
离婚时,可以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情形: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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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要给予经济帮助的情况有: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首先,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 照约定分割财产,则对那些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双方约定只是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如果未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财产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则不会出现对一方不公的现象。其次,请求方必须付出较多家庭义务。首先,这里的义务是指家庭义务,也就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义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适用这里的补偿规定。其次,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如果双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最后,需要在离婚时提出。此处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夫妻离婚后一年内,如果是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并且需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有可能重新分割财产。如果是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况,可以在发现后两年内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是有条件、有期限的,当下列情况出现时,帮助一方可以终止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1)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期间内,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另行结婚,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以终止经济帮助。(2)在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的期间内,接受经济帮助的一方经济收入增加,足以维持其生活的,一方可以终止经济帮助。(3)在原定的经济帮助结束后,帮助一方即可终止给付。如另一方再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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