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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指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有权拒绝并拒绝交付费用。因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该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单位与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但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消费者因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损失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消费者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因接受服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由经营者向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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