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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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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修理业的经营者,在接受消费者委托修理商品时,应当向消费者如实开具修理凭证。承担修理责任的修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修理;国家未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修复;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换取修理商品上的部件而不事前向消费者申明;(二)虚列修理项目,或者修理无须修理的部件;(三)在应当或者可以使用正规零配件的条件下,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替代零配件;(四)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对所修理的部位在约定的包修期内拒绝返修或者重复收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在制定或者调整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重大政策和价格时,其方案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听证会的代表应有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和消费者代表参加,其中消费者代表应当在三分之一以上。消费者代表由同级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按公开公正的原则推荐。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但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四)对有根据认为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有缺陷的商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对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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