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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与条例》规定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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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2月24日修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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