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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哪些夫妻可以再生育不罚款

2022-11-25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八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四)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十四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第二十三条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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