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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证分两类,一类是被拆迁人的土地证宅基地证,一类的是开发商的土地证。 被拆迁人的土地证或者拆迁没有宅基地赔偿的依据,也是新建房屋合法的依据...
不在宅基地上建的房子一般不能得到补偿,但属于合法建筑及唯一住房的拆迁时能得到补偿。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处以外的宅基地法律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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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一体补偿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没有单独补偿,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装修费、搬迁费、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相关的征地补偿费用按照这类法律规定进行办理,按照这类土地的经济价值和当地的经济价值,计算后进行相关的补偿。征地者如对这类征地补偿金不满时,可以向当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和政府机关,进行相关的申诉,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被征收户选择按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安置的,以被征收村民合法宅基地证载面积为补偿依据,按每户宅基地证载面积的85%补偿相应的面积的楼房,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合法宅基地证载面积的15%奖励,最终达到1:1。被征收户愿意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的,按应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面积每平方3000元的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户愿意以部分产权置换与部分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安置的,参照以上两种方式综合进行补偿。但是在实际处理中,有的地区也会考虑到由于宅基地管理问题而导致部分农民有地无证的情况。在《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中就对没有宅基地证的拆迁补偿做出了新的要求。在建筑物补偿方面,无合法房产证的,由各区政府依法组织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60平方米。超出260平方米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由此可见,没有宅基地证能否获得拆迁补偿还得依据当地政策来看。但现实中也有很多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民由于没有宅基地证(非自身因素),遭遇“以拆违代拆迁”,住了几十年的老宅变作一片废墟而不得不艰难维权。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维护自身权益,一方面农户们应积极进行宅基地确权发证的申请。(流程: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另一方面避免宅基地不合法流转也是维护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一大前提。农户作为拆迁中的弱势群体,如果遇到问题不要行为过激也不可消极不作为,应搜集好证据后尽快寻求专业的迁律师的帮助来进行维权,帮助自己争取公正合理补偿。
宅基地,房子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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