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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追认民事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非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相对人催告后一个月内行使,不行使,视为拒绝 3、相对人的催告权 4、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受欺诈者有权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对方违反真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被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权被欺诈方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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