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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中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规律 一般来说,专项资金是指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完成专项工作或工程,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的资金,其在公共支出中所占比例较大。2011年以来,丰城市检察院围绕最高检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职务犯罪犯罪案件的要求,加大查办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共查办专项资金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42件95人,专项资金类职务犯罪案件占全院职务犯罪立案总数的25%,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表一:2011年度至2015年度丰城市立案查办专项资金领域职务犯罪情况一览表 表二:2011年度至2015年度丰城市专项资金类职务犯罪发案领域情况一览表
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 (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 (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职务犯罪有两个基本的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比较特殊,除了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以外,绝大多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与职务、职权有关,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本人(单位、机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主管、直接经手、管理财物的职权之便,主要是指利用自身现有的职务之便,包括直接的职务之便和间接的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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