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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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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制止和预防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数字经济规范持续健康发展。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行宣传甚至经营的重要领地,与互联网相关的标识,如域名、网站名称、页面等,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和识别市场主体的作用。例如,在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58同城”一词已与五八信息公司所经营网站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取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较强的显著性。可见,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标识也极容易被商业混淆所侵蚀。该条专门单独将此作为一种类型,新反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肯认了这类新型市场标识的区分和识别作用。不仅如此,该条中以“等”字概括,表明其开放性,为将来因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在互联网领域内出现的新标识类型得到保护预留空间。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是经营者,不构成此行为的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进行欺骗行为,不属于该法规范的对象)。 2、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假冒他人企业名称,仿冒国家名优标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伪造产地名称等。其实质在于盗用他人的劳动成果,利用其良好的商品声誉或者商业信誉为自己牟取非法利益。 3、经营者的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亦即这种欺骗行为达到了较为严重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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