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网络新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3-09-12
1.《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商业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当前互联网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进行宣传甚至经营的重要领地,与互联网相关的标识,如域名、网站名称、页面等,已经能够起到区分和识别市场主体的作用。例如,在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信息公司”)与五八同城(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法院认为,“58同城”一词已与五八信息公司所经营网站以及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建立了特定而稳固的联系,取得了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较强的显著性。可见,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标识也极容易被商业混淆所侵蚀。该条专门单独将此作为一种类型,新反法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肯认了这类新型市场标识的区分和识别作用。不仅如此,该条中以“等”字概括,表明其开放性,为将来因技术的进步和发展而在互联网领域内出现的新标识类型得到保护预留空间。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