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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1)以网络为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名誉,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
(1)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例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害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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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冒用各种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中国质量标志主要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及名优标志。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企业通过申请,经国际国内权威认证机构认可,颁发给企业的表示产品质量已达认证标准的一种标志。使用认证标志,可提高商品的竞争力,增强用户的信任度。未经认证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不仅践踏国家商品质量认证制度、使其形同虚设,而且还可能使含有事故隐患的商品流入市场,危及用户和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此种行为作为严重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都明文禁止最高奖金额超过五千元的有奖销售,但传统环境中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界定为经营者和购买者,此时被告网站可能以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为由进行抗辩,这就涉及到对有奖销售进行扩大解释的问题,以将这种具有客观危害性后果的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 2、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增加市场占有份额,某些网站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代理域名注册业务,严重扰乱了市场竞争规律作用的发挥,给同类经营者造成实际的损失。此种情况也应视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的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列,可以扩展适用该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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