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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未领取结婚证时,法律应该如何处理?

2024-11-30
1. 未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但关于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 (1) 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 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自愿的话,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1. 如果沒有特别约定或不能证明购买资金完全由个人所有,那么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虽然这并不属于夫妻共有,但份额上也是一人一半。 2. 夫妻没有结婚证,但双方都没有配偶。根据法律规定,这是一种无效婚姻。虽然双方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和相互的夫妻权利和义务,但法律不干涉。 3. 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存续期间,由共同生产取得的债权或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债权或所承担的债务纯属个人支配,则另一方对此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4. 根据最高院对同居生活的财产处理解释,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5. 如果双方没有配偶,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债权债务,一般都会认为以属于共有的权利和义务。虽然法律将这种关系认定为无效婚姻,但对期间共同取得的债权和债务的处理方式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基本一样。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在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 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 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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