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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到法定婚龄的,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补领时已达...
男女双方未领结婚证的,因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当事人不需要起诉离婚,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如果当事人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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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到男女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 2、上诉证件必须带齐。有的地方婚姻登记需要出示村委会或居委会的单身证明,但是不同的地方政策不一样。因此可以打电话先咨询民政部门,然后再办理。 3、把准备好的证件和复印件交给登记员核实,然后填写结婚声明。声明必须男女双方都需要填。 4、填好声明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5、提交完声明后,在结婚证上贴好照片,打好钢印。
为了得到稳定、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还是应当尽早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为,虽然未婚同居不是违法行为,但同样也不算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如果日后双方分手,在财产、子女等方面发生纠纷,处理起来会比较麻烦。 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男女双方即使日后出现财产纠纷等问题,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也会从开始同居的那个时候算起,这样,同居期间的财产可以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但是还应当注意,如果同居的时候一方或双方都不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那么补办婚姻登记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从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的那一天算起。
申请人可以持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然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正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内容。已婚者需将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从已婚改为未婚,并提交身份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村委会证明到派出所进行更正。若户口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更正的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更正时,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需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可以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 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只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 根据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其他原因导致户口变动时,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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