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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或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
具体咨询户籍部门,看需要哪个部门出具证明,然后把户口本上的已婚改成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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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是可以去补办结婚证的,但是必须要有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以及双方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自己户口本上的夫妻信息,补领结婚证的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2、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被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婚姻登记条例》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一、协议离婚: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照片,离婚协议书。 第二、起诉离婚:向对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孩子出生证明、财产的相关资料。因此,没有结婚证民政局不受理,只能起诉离婚,但是需要去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调取你的结婚登记表。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是不需要走离婚途径的直接分开即可,如果对生活期间的财产或者孩子由争议,可以单独就孩子或财产问题提起诉讼。
想离婚,但无法提供结婚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该条例实施之前,则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 2.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如果同居时间发生在该条例实施之后,则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或者被另一方藏匿,可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并确认属实后,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后,如果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如果另一方不愿意补领结婚证,可以持户口本、身份证去原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然后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如果结婚时间已经很久,查找不到当时的登记资料,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出具证明,这种情况只能诉讼离婚。在立案时,可以提供单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如果另一方将结婚证藏匿,在开具婚姻关系证明时不要说是被藏匿,而是告诉工作人员说结婚证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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