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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是由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种类包括:加工合同、定做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等。在承揽合同成立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进行加工、定做等活动。在此过程中可能造成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侵犯,一般表现为侵犯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 假如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指示、要求来作业,那么其虽然实施了侵权行为,但由于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故不构成侵权。此时侵权责任当由定作人来承担。 你作为承揽人,按照客人即定作人提供的样品设计产品,即使侵犯了第三人的权益,你也不需要负责,该承担侵权责任的应该是你的客户。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是定作人的基本义务。如果由承揽人提供材料完成工作成果的,定作人应当向承揽人支付材料费。承揽人为完成工作而垫付的其他费用,定作人也应当偿还。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报酬等价款等义务的,承揽人有权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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