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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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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申请登记的原则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等。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 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批准的; (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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