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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填写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患者姓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2、医药费用总金额:填写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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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除内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疗保险清算后的个人自费部分。(二)扣除标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而且不超过80000元的部分。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文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在8万元的限额内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大病医疗可以记录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包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个人负担超过1、5万元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每年8万元的标准限额扣除。简而言之,个人负担部分在15000元以上,95000元以下据实在汇算清缴时扣除。温馨提示:进行此扣除需保留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注:月起征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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