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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2.一人公司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 3.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出资的; ...
1、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为:股东虚假出资,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股东作为清算组执行了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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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为:股东虚假出资,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股东作为清算组执行了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在下列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虚假出资。 2.抽逃出资。 3.出资不到位。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案件中,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需要由股东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经过外部审计等进行综合考量。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务必使公司拥有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清晰明确的财务支付记录,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以便能够做到自证清白,否则,股东很可能需要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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