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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决房屋产权纠纷时,您可以采取以下四个步骤:首先,建议您与对方进行友好平等的调解,若调解无果,您可以请求第三方予以协调处理;其次,如果经过...
协商处理,协商不了的,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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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房产所有权争议的途径,有以下四种:和解、协商、仲裁及法律诉讼。首先,当事人可以尝试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如果无法和解,就需要寻求第三方的协助解决。其次,如果协商失败,当事人可以参照房产交易合同中所规定的途径,将争议提交给特定机构进行仲裁。如果仲裁未能解决问题,当事人最终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如果当事人拒绝调解,就无法继续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最近一段时间,“小产权房”成为热门话题。特别是6月18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明确表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不久,我接到一起“小产权”与“大产权”纠纷案件,值得大家关注。 一、“小产权”与“大产权”纠纷的产生: 1996年10月18日,某城镇居民通过其单位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县旧宫镇一房屋,建筑面积为93平方米,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1998年11月,旧宫镇政府房管科给其颁发了《住宅楼居住产权证》。2007年6月11日,一个拿着该房屋大产权证的人将该居民的丈夫告上法院,声称自己于2007年3月从北京宣兴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此房,并于2007年5月取得了此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在后来发现该房屋有人居住,因此要求李长启腾退楼房。小产权遭遇大产权,法院会支持谁的主张? 二、经过讨论,大家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小产权不符合国家规定,无论是购房合同还是镇政府颁发的“小产权证”都是无效的。二是小产权也是产权,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合法建造的小产权房屋不可以买卖,购买小产权所签订的合同及“小产权证”都是有效的。但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将会备受关注。 三、以下是一些相关的资料,供大家参考: “小产权房”出售方一般为农村集体组织或者村民,而购买方存在两种情况:一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二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村民将农村房屋出售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认定买卖合同有效没有什么异议。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即外村农民或城市居民,合同效力的认定,目前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如果允许农村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将导致房屋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这势必导致宅基地使用权享受主体的扩大化,违反《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身份限制的规定。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如果农民的房屋允许自由买卖,就是将与房屋相连接的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出卖了,实质上就是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非农业建设,因而为该规定所禁止。其根据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通过诉讼处理合同纠纷,如果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理的,此时最快三个月可以解决,如果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此时最快六个月可以审结,但是具体的审理期限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具体的审理期限是无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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