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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招聘一名高管时明确规定,必须有总经理助理相关工作经验、大学本科学历。任某伪造某跨国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作经历前往应聘。后成功过关,且一直...
律师:我公司在招聘一名高管时明确规定,必须有总经理助理相关工作经验、大学本科学历。任某伪造某跨国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作经历前往应聘。后成功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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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简历中的任何虚假表述,都必然导致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只有虚假简历陈述部分与岗位需求存在紧密相关性,公司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任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任某在公司招聘时就弄虚作假,明显与之相违; 第二,任某伪造的从业经历应聘,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欺诈,而通过欺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合同;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有权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故,无论任某是否胜任工作,公司都能单方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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