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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以及营运服务规范从事营运。因受工程建设、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
货运经营者、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超载运输,未经批准不得超限运输。重点货物运输源头单位应当配备经检定合格的称重计量设施、设备,对出场车辆装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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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客运站应当加强管理,在购票、候车、托运行李等方面为旅(乘)客或者托运人提供文明卫生的场所和优质安全的服务。客运站应当按照约定及时与客运经营者结算票款,不得歧视对待或者阻碍其正常营运,不得出售未经批准的客运站(点)车票,不得接纳未经批准进站营运的车辆。客运站应当按照公平、合理、有序的原则确定班车发车时间,并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客运站应当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票务信息,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售票方式。鼓励传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向综合型交通物流基地转型,为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提供公平、便利的服务。
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者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包车客运标志牌。包车、旅游客运运行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旅游客运运行线路至少有一端应当在旅游景区(点)。旅行社不得将旅游客运业务交给未取得相应客运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
班车、包车、旅游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置放营运标志牌,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站点、经营区域运行和停靠,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以及受理投诉部门。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车次、类型等级、时间、地点运送旅(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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