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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需要哪些程序?

2021-10-23
劳动仲裁的程序:劳动仲裁的程序第一步: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和必经程序。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案件。劳动仲裁程序的第二步: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事务机关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审查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仲裁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申请仲裁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管辖的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相关情况不明确的仲裁申请书,应通知申请人补充。劳动仲裁程序第三步:仲裁前准备:①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从立案之日起7日内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事实清楚,案件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一人独自进行。②应回避的仲裁委员会成员、指定的仲裁员、仲裁庭书记员、鉴定人、调查人和翻译人员等作出回避决定。③调查取证。仲裁庭工作人员应认真阅读当事人的诉求和答辩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争议事实。对于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当提交法定部门进行,如果没有法定部门,仲裁员会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人应在受委托人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④拟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员应当根据调查的事实,拟定对劳动纠纷的处理方案。劳动仲裁程序第四步:仲裁审理:①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4日前,将列有仲裁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拒不到庭的,或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自行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作缺席裁决。②先调停。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先调停,不能调停的,应立即仲裁。调停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停书,调停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由仲裁员签字,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当事人。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者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后悔的,当事人拒绝接受调停书的,仲裁庭必须立即仲裁。③开庭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劳动争议事件按照以下手续进行:书记明确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和有关人员是否来法庭,宣布仲裁庭纪律的最高仲裁人员宣布开庭,宣布仲裁人员书记申请回避并宣布事件原因的申诉人和被告人的答辩仲裁人员以询问方式,对需要进一步理解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法庭再次调解的调解和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事件,立即休庭进行调查,仲裁庭再次发表仲裁决的仲裁决,对于提出仲裁结论委员提出的解决问题,可以延期提出解决

相关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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