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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债务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行使不安抗辩权: 1、举证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如何行使的回答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表现为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时,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这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可以表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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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互负债务,即该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其特征是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正负对待给付义务,履行行为具有关联性。 (二)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一般来说,双务合同当事人是无履约顺序要求的,但根据法律或当事人自行约定,可以对双方的履约顺序作出规定。双务合同中的履约顺序是“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区分适用的前提。在无履约顺序要求的双务合同中,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在另一方当事人履约行为不符合要求时,以“同时履约抗辩权”拒绝其提出的履约要求。这一抗辩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而对于“后履行抗辩权”,仅为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是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不履行”是指先履行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履行合同的能力或当事人拒绝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即指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瑕疵履行等情形。 应当注意,后履行抗辩权在行使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后履行一方所拒绝的履行义务应当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义务保持一定的对价性。即后履行一方只能拒绝先履行一方相应的履约请求,抗辩权的行使超出适当范围的,后履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在先履行一方按约履行后,后履行一方不得再延迟履行,否则构成违约。
关于不安抗辩权行使要求的问题,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行使抗辩权曲当事人没有先给付义务; 3、双方债务已届请偿期; 4、对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提出给付。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法律上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之债权债务在成立上的关联性,一方债权债务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债权债务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关联性决定了履行的关联性,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 当一方和另一方之间存在同一双务合同,且这些债务具有对价关系时,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因此,单务合同和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 如果先履行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但履行期尚未届满,则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但仍然需要履行债务。 (四) 如果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2.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 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如果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包括以下情况: 1. 后履行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如果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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