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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
法律规定,互负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的,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前提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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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已届履行的,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自己可以拒绝履行合同的义务。民法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适用条件: 1、双务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且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否则就没有请求对方履行的权利,更无从谈起适用先履行抗辩权。 2、必须是同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要互负债务。 3、根据商业习惯和惯例有先后履行顺序。 4、必须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由此可见,先诉抗辩权的概念已经作用就很明显地表示出来了。在债务人无法还债的时候,债权人是无法直接要求一般担保人还债的,必须先向司法机关申请起诉,一般保护人才有义务去还债。总的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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