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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履行抗辩权成立后,其法律效果如何?

2024-11-29
(一) 当一方和另一方之间存在同一双务合同,且这些债务具有对价关系时,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因此,单务合同和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有些合同如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则一般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 (三) 如果先履行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但履行期尚未届满,则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但仍然需要履行债务。 (四) 如果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在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包括以下三个要素: 1.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 2.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 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52条,如果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包括以下情况: 1. 后履行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如果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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