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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但是该赠与需要得到另一方的同意,任何一方未经同意; 不可以处分共同财产,不能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否则需要承...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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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置房屋仅具备一方之姓名并不一定构成共有财产,需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分析:首先,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购置的住房,不论产证上标注的仅为单方之姓名,均应被认可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夫妻双方父母为首付出资者,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若未有事前约定,此种情况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婚后购置房屋仅具备某一方之姓名而非共有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独生子或女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已登记在出资者本人子女名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不动产可视作仅针对其子女单独的赠与行为,因此该不动产理应被认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再者,如夫妻一方在购房首付款的支付过程中所使用的资金源于自身的婚前财产,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部分资金来源及产证上标示的所有权人为己方,则该笔资产将确认为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否则将会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最后,夫妇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已登记在某位子女名下,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同样无法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只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购置房屋如果不能证明是自己独立出资购买,房屋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因此,在发生产权纠纷时,独立出资者还需要提供证明并没有利用双方共同财产付款的证据。
公司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可以等同。《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从该条款可知,立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对股东出资到公司的各种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与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列的民事主体,可以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财产的真正所有权人为公司,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公司财产不可能同时为夫妻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司法实践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企业,一般分二种情况:其一,夫妻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其二,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企业。无论哪种情况,如果因夫妻双方都不愿意继续经营而涉及对企业财产的分割的,应按照有关企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偿还债务及其他应当支付的费用后,对剩余的财产在夫妻之间按约定或出资比例子或者平均进行分割,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和支付其他费用的,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有限责任,除法律规定的事由外,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不再承担责任,也无所谓企业的财产分割问题;如果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无限责任,则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上述债务和费用。如果夫妻双方都想继续经营企业但又不愿意与另一方一起经营,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丧失了作为企业运营基础的当事人互信,双方共同经营已无实际必要,对企业进行清算也不太合适,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处理。比如,适合分立的,进行企业分立。不适合分立的,根据有利于当事人利益、有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斟酌双方当事人的经营能力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等因素判决企业由一方所有和经营,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后,按照企业净资产(总资产减去企业债务)的一半(在双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出资时则按照出资比例)补偿另一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由双方同意的其他人取代未取得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一方的地位,并根据前面的原则予以补偿。综上所述,夫妻之间的关系破裂之后通过离婚来分财产也不能简单地就将与二者有联系的公司财产给分割了,公司的运行往往不能避免地会有其他人利益的涉及,如果夫妻一定要分割出这部分的财产也必须要经过公司内部进行商议决策,至少不能影响他人的财产。
单方赠予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说赠送的人明确的说明,只是赠与给夫妻当中其中一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一方是婚前的继承受赠的财产,无特殊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如一方是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考虑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然后区别情况做如下认定。 (一)对于法定继承所得遗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故此情况下,一方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则应考虑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对于遗赠所得的财产处理方式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继承的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二十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除非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受遗赠人一方所有,佛则,该财产属于受遗赠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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