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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赠与房产,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

2024-06-06 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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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方超过日常生活需要赠与他人应认定全部无效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举个例子,出轨方无偿赠与“小三”财产并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小三”作为受赠方无偿取得财产,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在此种情况下,只要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出轨方的赠与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即侵犯了无过错方作为财产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无效的,无过错方当然有权要求“小三”归还受赠财产。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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