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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购买房产,是否将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24-11-29
婚后购置房屋仅具备一方之姓名并不一定构成共有财产,需参考以下情形加以分析:首先,在婚姻关系延续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购置的住房,不论产证上标注的仅为单方之姓名,均应被认可为夫妻共有财产;其次,夫妻双方父母为首付出资者,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贷款偿还责任,若未有事前约定,此种情况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婚后购置房屋仅具备某一方之姓名而非共有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婚后由某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独生子或女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已登记在出资者本人子女名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此类不动产可视作仅针对其子女单独的赠与行为,因此该不动产理应被认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再者,如夫妻一方在购房首付款的支付过程中所使用的资金源于自身的婚前财产,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部分资金来源及产证上标示的所有权人为己方,则该笔资产将确认为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否则将会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最后,夫妇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子女购置的不动产,产权已登记在某位子女名下,此种情况下的房产同样无法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中,只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购置房屋如果不能证明是自己独立出资购买,房屋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共同财产。因此,在发生产权纠纷时,独立出资者还需要提供证明并没有利用双方共同财产付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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