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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济类刑事犯罪非常多,经济犯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经济调查部门调查,公安机关有权召唤嫌疑犯、证人,询问当事人,调查大队的召唤方式是什么?侦探大队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功能部门,其呼叫方式与公安机关的一般呼叫方式相同。公安机关经济调查部门召唤嫌疑犯的,当事人可以在指定的地方接受询问,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拘留。需要拘留的,应填写拘留报告,附有相关资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拘留嫌疑犯必须出示拘留证,命令在拘留证上签字,按指纹。嫌疑犯到达事件后,必须命令在拘留证上填写事件时间的拘留结束后,必须在拘留证上填写拘留结束时间。如果嫌疑犯拒绝填写,调查人员必须在拘留证上明确记载。
如果应当拘留的,传唤、拘传结束就会被送到看守所关押,最长24小时送看守所。经侦会传唤几次也就是传唤、拘传后如果48小时人没有释放,那肯定是被拘留了。
公安机关传唤必须出示传唤证并由本人签字留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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