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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大队的传唤方式

2022-04-16 2,701人已浏览
  • 郑萌律师

    郑萌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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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经侦大队的传唤方式为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在司法的实践当中经济类的刑事犯罪是非常多的,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指的是由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进行侦查的,而公安机关有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证人进行传唤,对当事人进行询问。需要拘传的,应该填写呈请拘传的报告书,并附有有关的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予以批准。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拘传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拘传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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