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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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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有利益损失赔偿。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是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二、信赖利益损失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常常就是如何行使选择请求权权的问题。当出现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的时候,如何行使选择请求权就摆在了受害人面前。此时,我们就需要分析两种责任的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它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赔偿,表现为:缔约费用及利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和利息、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等等;而侵权责任除了财产损害赔偿以外,还可以要求侵权人对受害人的人格权或精神损害进行安抚,比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等,因此,侵权责任的责任形式远远多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形式。但是,这并不说明提起侵权损害赔偿比提起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对于受害人来说更有利,在具体的事项中由当事人自己选择。 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我们想到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在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我们不管选择哪一种请求权,关键的第一步,就是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比如要求正在利用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的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形下,先予执行这是极为必要的。但是,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保持公正,对于先予执行,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先予执行的条件:1、根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受害人有较大胜诉可能性;2、如果不先予执行,受害人会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对他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威胁;3、必须由受害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如不具备以上条件,人民法院不得适用先予执行。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致使他方当事人遭受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就缔约过失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大致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诸如撤销有效要约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恶意导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二、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一)因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当合同因当事人恶意串通违法而无效时,不适用缔约上过失责任,因为法律并不保护其中任何一方。但如合同违法无效是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或胁迫等手段造成或过失致合同因违法而无效时,则会产生缔约上过失责任,或者合同违法无效是由双方过失造成,则当事人根据自己过失相互对对方负缔约上过失责任。(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未被承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诸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单独订立合同,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了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而无效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三、合同被撤销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撤销,这主要有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因为在合同实践中,如果合同不被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可能会遭受重大的损失,法律因此赋予其撤销权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意思表示不真实方是一个单纯的利益受损者。当意思表示不真实是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的时候,如果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意思表示不真实方应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但当相对方具有缔约上过失行为时,则意思表示不真实方不但享有撤销权,而且还有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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