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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时,一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当同时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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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没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该条只有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30号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
(一)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的; (二)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重新审理,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直接审理的;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判监督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针对审判实践中各种不同情形、不同情节的醉酒驾驶犯罪进行规范量刑,应围绕行机动车驾驶人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审查,综合考虑以下法定或酌定情节:(1)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违章驾车的经历,包括无证驾车、饮酒驾车、疲劳驾车,是否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是否有外人善意提醒甚至是竭力劝阻,是否有代驾服务,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酒程度等,以上可以看出机动车驾驶人对醉酒驾驶的高度危险性所处的故意或放任的主观态度。(2)案发现场的全面情况,包括驾驶路段、驾驶距离等,若案发现场是在城市主要街区、交通干道,且是在人车流量较大的时段,而机动车驾驶人仍醉酒驾车,则应认定为是置道路交通公共安全于不顾,系放任危险结果的发生,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大。反之,若是在偏僻之处、冷清之时,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车,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则相对较小。(3)犯罪后的悔罪表现,是否逃避侦查,拒绝接受司法机关的查处,是否配合检测机构的血液检测,接受调查处理,是否当庭认罪服法,配合审判等。 总之,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的量刑除根据刑法规定的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情节量刑外,还可根据查明的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客观事实,分别确定机动车驾驶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犯罪情节一般、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情节恶劣等不同情形然后定罪量刑,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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