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按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第三十九条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予改判。申请再审人或者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致使再审改判,被申请人等当事人因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您不方便在这里透露个人隐私,可以来电联系我详谈、让我了解您的意愿和下一步安排,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1998]26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51人已浏览
1,227人已浏览
906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