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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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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您所咨询的问题,正是我曾经所办理过的,本人乔方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66.5.执业20年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了大量的疑难复杂案件,共计600余件,其中办理民事行政案件350余件,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追索赔偿6000余万元。其中刑事案件250余件,所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二审改判死刑为死缓、无期徒刑的案件30余件,被宣告无罪的12件,被判处缓刑的90余件,使100多名当事人人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对于涉及罪名不重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一般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缓刑,或者宣告无罪,对于涉及罪名严重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依法获得了从轻、减轻处罚,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乔方律师将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技巧进行总结,先后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报》、《法制日报》等国家级法律专业权威报刊、报纸上发表文章三十余篇。与当地司法机关建立了良好的良性工作互动关系。乔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乔方律师的永久的座右铭,如果您遇到困难,乔方律师将为您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并给您一个希望的结果。律师业余生活:柴米油盐酱醋茶,琴棋书画诗酒花。春风知几许,浮云望卷舒。两片薄云翻成雨,一杆铁笔矗为梁。律师办案理念诚信、专业、高效、严谨、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撤诉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1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撤诉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撤诉规定》的重要意义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不断重视加强和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时代的进步、形势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司法救济的期待不断增强,行政诉讼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其中行政争议解决方式的完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社会转型加速、社会矛盾凸显的新形势下,行政争议不仅数量逐渐增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处理新机制,对于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增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理解和信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审判工作极为重视,并对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诉讼改革,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撤诉规定》的制定和施行,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规范行政诉讼撤诉,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理解制定实施《撤诉规定》的重要性,在审判实践中认真贯彻执行。二、执行中应当注意处理好的几个问题一是以依法妥善处理行政争议为目标。制定《撤诉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妥善化解行政争议,依法审查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及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赔偿或补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同意后可以申请撤诉。这种处理机制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制度创新,是新形势下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有效制度,是实现“案结事了”,促进“官”民和谐的必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认真执行《撤诉规定》,积极探索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机制。特别是对于群体性行政争议、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行政争议,更要注意最大限度地采取协调方式处理。鼓励和提倡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协商,在妥善解决争议的基础上通过撤诉的方式结案。二是正确处理合法性审查与当事人撤诉的关系。提倡和鼓励以当事人撤诉的方式结案,不能排除或放弃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在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初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建议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准许撤诉的裁定。三是准确把握审判组织在新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合议庭可以发挥宣传、建议、协调和法律释明的作用,但要严格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坚决防止和杜绝动员甚至强迫当事人撤诉的现象。既要尽可能通过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又不能片面追求撤诉率,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四是注意选择裁定准许撤诉的时机。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中,往往具有履行权利义务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关注和解内容的履行情况,对于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者一次性履行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也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以防止约定的义务不能及时履行或者不履行,使当事人的权益再次受到侵害。五是正确处理撤诉与裁判的关系。及时救济权利,兼顾行政效率,是行政审判应当追求的目标。要正确处理好撤诉与裁判的关系,防止当判不判,久拖不结。经审查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六是完善撤诉的结案方式。为了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撤诉规定》对撤诉裁定的方式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准许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裁定参照上述要求制作,并可以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全部或者部分不再执行,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原裁判的冲突。通过对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加以确认,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由于裁定通常只解决诉讼程序方面问题,因此,上述已在裁定理由中明确、涉及实体处理的内容,在裁定主文中不再表述。七是注意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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