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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但职工医疗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胜任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员工医疗期间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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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劳动部《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等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函[1996]40号)规定,“职工临近劳动合同期满才发病,累计医疗期未满而劳动合同期已满,且需停工休息治疗的,根据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的,医疗终结之日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对其中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不需停工休息治疗者,只要合同期满,便可终止劳动合同。”,“患病职工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于患重病或绝症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2)《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3)《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1、员工病假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延长至医疗期结束。2、如果员工的病情比较复杂,一时半会儿治不好,或者说治疗后不适合再从事原来的工作的话,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续签了。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病假后继续签约,对使用者来说,主导权在使用者手中。劳动部《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工伤医疗期限规定》劳动部发行(1994)479日第三条规定,企业员工生病或非工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数和本部门工作年数,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间:(1)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下的,本部门工作年数在5年以下的是3个月,5年以上的是6个月。(2)实际工作年数在10年以上的,本部门工作年数在5年以下的是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是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是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个月,20年以上的是24个月。
按照现行政策,错过缴费时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将无法补缴,只能等到下一年。居民医疗保险实行预缴费,居民医疗保险每年都要缴纳费用,不缴费就不能享受待遇。按照规定,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连续参加保险缴费的,从第二年开始,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增加1%,最高不超过10%。中断缴费又续缴的,以前的缴费年限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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