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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民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相关部门有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公民进行处罚,具体情形,请公民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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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收入的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将农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在违法转让的土地上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的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在违法转让的土地上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设施对破坏耕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占有土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或欺骗批准,非法占有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整体规划擅自将农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非法占有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的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没收违法占有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罚金的非法占有土地部门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有土地,多占有的土地被非法占有土地论处。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公司或个人非法批准占有土地的,超过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有土地的,不按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有土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手续批准占有土地的,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造成当事人损失,按法律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占领,挪用征收费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地补偿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拒绝返还土地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土地管理法》规定,上述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姬川灌沸弑度鬼砂邯棘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不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命令限期处理。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忽职守,滥用职权,欺骗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法律规定的违反交通安全法超速的处罚如下:第八十六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限速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时速超过限定时速不到10%的,给予警告; (二)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3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500元罚款; (三)在限速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000元罚款; (四)在限速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15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2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的,处1500元罚款; (五)在限速为100公里以上的道路,时速超过限定时速10%以上不到50%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50%以上不到70%的,处1500元罚款;超过限定时速7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
股东共益权与自益权的划分。以股权行使所为的不同利益为标准,股东权亦可划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不含有直接的财产内容。[11]通常来说,股东固有权属共益权范畴,这也是由共益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 站在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内在联系的角度上分析,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为自己获取收益,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行使共益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故共益权亦可表述为“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间接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12]《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就同时包括了属于自益权的资产收益权与属于共益权的参与重大决策权,而股东行使表决权就是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手段,股东行使共益权是享有完整自益权的前提和保障,两者不可分割。涉案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包括可以出席股东会议等,但继承人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该条款虽规定了股东继承人出席股东会的权利,但实际上剥夺了继承人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那么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权利也就仅存于章程文本之上,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只能坐等分红,而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处于优势地位的其他股东侵犯时,其权利救济手段也随之丧失,其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显然背离了公平原则,所以章程中的该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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