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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司章程的处罚标准是哪些?

2022-08-01
股东共益权与自益权的划分。以股权行使所为的不同利益为标准,股东权亦可划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股东自益权是指股东为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不含有直接的财产内容。[11]通常来说,股东固有权属共益权范畴,这也是由共益权自身性质所决定的。 站在自益权与共益权的内在联系的角度上分析,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为自己获取收益,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就是行使共益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故共益权亦可表述为“为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间接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12]《公司法》第四条规定的股东基本权利就同时包括了属于自益权的资产收益权与属于共益权的参与重大决策权,而股东行使表决权就是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手段,股东行使共益权是享有完整自益权的前提和保障,两者不可分割。涉案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部分股东权利,包括可以出席股东会议等,但继承人必须同意由股东会作出的各项有效决议。该条款虽规定了股东继承人出席股东会的权利,但实际上剥夺了继承人在股东会上的表决权,那么该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权利也就仅存于章程文本之上,根本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只能坐等分红,而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当其合法权益受到处于优势地位的其他股东侵犯时,其权利救济手段也随之丧失,其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显然背离了公平原则,所以章程中的该条款应当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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