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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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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反不正当行为的概念是指通过欺骗、胁迫、利诱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制止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它与制止垄断和限制竞争、保证自由竞争机制正常运行的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一起,成为竞争法的两个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1。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混淆行为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各种虚假手段虚假表达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说明或承诺,或者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销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横向竞争对手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虚假宣传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等方法,对产品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进行的虚假宣传。以广告或其他方式销售商品是现代社会最常见的促销手段。但各种虚假广告等虚假宣传,或视听混乱,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害;或者直接误导用户和消费者,使其做出错误的消费决策,造成大量社会问题;或者侵犯其他经营者,尤其是同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造成公平竞争秩序混乱。《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这些行为必须禁止的违法行为。3、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手或其他能够影响交易的相关人员财产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的形式数不胜数。在中国很长一段时间内,以回扣、折扣、佣金、咨询费、介绍费等名义争取交易机会的现象非常普遍。如何判断是否违法,必须以法律为标准,分析其实质性特征,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4、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侵犯商业秘密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和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1995年11月23日发布)指出,经营者不得以下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和在权利人单位工作的员工)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取得、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5、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内容-低价倾销低价倾销是指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低价倾销违背企业生存原则和价值规律,往往导致市场竞争中的价格战、中小企业倒闭等恶性竞争事件,甚至导致整个行业萎缩。1998年,上海市场牛奶经销商为了争夺市场低价倾销,造成行业亏本经营,不堪支撑就是证明。之后,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出面干预,使牛奶市场的竞争秩序重新走上正轨。为防患于未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都禁止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打击竞争对手。6、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不正当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以提供奖励(包括金钱、实物、附加服务等)为名。),实际上是通过欺骗或其他不当手段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奖销售是一种有效的促销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奖励所有买家的有奖销售,另一种是奖励部分买家的有奖销售。法律不禁止所有有奖销售行为,只禁止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破坏竞争规则的有奖销售。7、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诋毁商誉、诋毁商誉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削弱竞争力的行为。商誉是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声誉的综合积极评价。这是经营者长期努力追求、刻意创造、投入一定金钱、时间和精力所获得的。好的商誉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无形财富。在经济活动中,它最终以有形的形式(如销售和利润)回报主人。法律尊重和保护通过积极劳动获得的商誉,严厉制裁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
一、认定商标侵权,主要涉及商标比对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等问题。 商标比对,是指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注册商标进行比对,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是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和前提。商标比对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整体比对原则,要部比对原则,隔离比对原则。整体比对,要求在“隔离观察”的情况下判断两商标在整体上是否接近,而不能对两商标中相对应部位进行分别比较。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要防止消费者对商品的服务和来源发生混淆,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是划定合理商标权利范围的基础。在认定混淆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同时须考虑已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 二、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包括了“禁止食人而肥或搭便车”等精神。因此,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二是行为人是否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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