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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司法解释规定,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3日。
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一)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 (二)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 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四)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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