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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男)与祝某(女)于1988年在山东济宁市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移居香港,并双双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2005年,祝某向香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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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继承香港亲属遗产,可以委托律师办理,也可以出具委托书授权在香港的亲友办理,申请人应提供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本人与死者的关系,按香港有关法律执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办继承香港亲属遗产的过程是: 一、由申请人或委托办理人清算死者遗产,并会同遗产税署人员清点死者名下保管箱财物,开列清点清单,并对不动产作估价; 二、申报遗产总值,向税务局遗产税署申报遗产情况,领取遗产免税或完税证明; 三、呈送法院检证; 1、有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死者遗嘱原件及影印件; 3)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4)执行人的宣誓书。 2、无遗嘱的遗产应提交的文件; 1)死者死亡证明书; 2)遗产税署开具的免税或完税证明; 3)由一名与死者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男子宣誓声明其与申请人相识的时间及与申请人没有亲属关系的宣誓书; 4)申请人作为合法继承人的宣誓书; 5)由死者的近亲属声明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宣誓书。 四、提取死者遗产,申请人在向高等法院申请后领取死者遗产管理证明书或者遗产检定书后,向银行、证券、田土厅办理遗产转移手续; 五、遗产处理分配1、首先结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申请承办费; 2、剩余部分依遗嘱或法定继承人份额分配。 律师费遗产金额的收取一口价。需要本人去。
你们要离婚的话,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在香港办理,如果你不同意,你老公只能起诉,这就涉及到香港的法律,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在大陆的法院起诉离婚,像你的情况就一定要具体分析了,有什么财产?主要在大陆还是香港,有孩子争夺抚养权的问题吗?婚姻如果无法挽回的话,建议还是在大陆抢先起诉,毕竟是你的地盘,要把主动权抢先在手,建议当务之急查清他想离婚的证据,如果真的是因为婚外情,要搜集证据,我么所正好有一个香港籍的律师,或许可以帮到你,建议面谈吧!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香港地区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A.原判决国法院取得管辖权以当事人习惯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获准或分居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情形的,或被承认为有效--(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居住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B.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且合法取得:"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居--(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根据该国的法律为合法有效的。" C.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正的:"为决定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能否依本部规定获得承认,任何在诉讼中对事实所作出的裁定(不论为明示或暗示),如果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根据该裁定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根据的,则该等有关事实的裁定--(a)如果夫妻双方均参加了诉讼,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决定性证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足够证据。" D.承认外国判决不违背香港法律:"在香港以外地区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批准或获准时,依香港法律(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以及本部规定),双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在香港将不获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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