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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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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離婚法律:贍養費:2008年初,香港法院判例。離婚後,出發點是平等的分配資產,除非有一個很好的理由偏離平均分配。5050雙方財產加起來除以2。 2。1分居一年,雙方同意,可以離婚。 2。2一方不同意,要分居兩年,可以離婚。其他離婚理由: 2。3對方通姦, 2。4被對方拋棄一年, 2。5對方不合理行為(包括過度飲酒,打家庭成員,不支付家庭費用不愛對方。) 3小孩誰屬?一般而言,以小孩福利利益為大前提,判給爸爸或者媽媽。請咨詢香港謝錦浩律師事務所。信託法律查公司資料。
综观各国立法及有关国院条约的规定,一般认为,承认外国判决之条件应当是: A.原判决国法院必须具有合格的管辖权。各国对于离婚的管辖规定,前文已有详述,但以何国法律来判断原判决国法院已取得合格管辖权,众说不一,但绝大数国家均认为应以国内法作为判断的标准。 B.判决已经生效。 C.诉讼程序公正。 D.判决必须合法取得而非以欺骗手段取得。 E.不存在"诉讼竞合"。 F.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不违背内国公共秩序。 但各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具体做法又各有侧重,下面举例分而述之。 香港地区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 香港地区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规定于《婚姻诉讼条例》第55条至62条,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 A.原判决国法院取得管辖权以当事人习惯居所或国籍为依据:"任何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获准或分居的国家提出有关诉讼的当日有下列情形的,或被承认为有效--(a)夫妻任何一方惯常在该国居住的;或(b)夫妻任何一方为该国公民。" B.外国法院判决已经生效且合法取得:"外地离婚及合法分居指下列的离婚及合法分居--(a)在香港以外国家经司法及其他诉讼程序获准的;以及(b)根据该国的法律为合法有效的。" C.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应该是公正的:"为决定外地离婚或合法分居能否依本部规定获得承认,任何在诉讼中对事实所作出的裁定(不论为明示或暗示),如果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根据该裁定而获准的,且法院在上述诉讼中的裁判权是以此为根据的,则该等有关事实的裁定--(a)如果夫妻双方均参加了诉讼,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决定性证据,以及(b)在其他情况下,除能提出反证外,可以视为有关事实的足够证据。" D.承认外国判决不违背香港法律:"在香港以外地区获准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如在批准或获准时,依香港法律(包括其国际私法规则以及本部规定),双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则有关的离婚或合法分居在香港将不获承认。"
以下是内地法院判决(包括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下同)在香港法院申请执行的细节问题:申请的时间期限:终审判决后的2年内。起算日为法院判决中列明的执行期的最后一日,如果判决中列明按阶段执行的,起算日为各阶段执行期的最后一日。如果判决未表明执行期的,起算日为判决生效之日。接受申请的法院:香港原讼法院。根据香港的法律体系,原讼法院是香港高等法院的两个分支之一,另一个是上诉法院。上诉法院仅审理上诉的案件,原讼法院审理的案件为重大的刑民事案件。不服原讼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仍不服,还可以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以上即为香港执行法院判决是如何执行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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