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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于遗产继承方面的管辖权,也有相关规定,以下是法院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有关内容 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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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唯一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前会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返还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法院不应当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依法驳回。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异议条件,主要体现在不符合级别管辖,应当由中院或者以上法院管辖,却由下级法院管辖。中院的管辖范围是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无期、死刑、没收财产这几类,高院是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最高院是全国内有重大影响及认为应当由它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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