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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用的,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足额支付加班费用,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你可以向劳动监督部门投诉和报告。单位拖欠工资或者未支付加班费的,可以直接通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要求单位全额支付加班费,并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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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加班费: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扣除或者拖欠工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安排工人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 (二)休息日安排工人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
公司法定假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工会和劳动者同意,可以适当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加倍发放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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