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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
对居住地与地分离的社区矫正人员,区县司法局应当自办理报到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发函并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通知户籍地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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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当日,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宣读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守法教育、本人表态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宣告当日,司法所还应按原来通知参加对该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接收宣告的人员范围,通知他们一同参加对其解除社区矫正的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等有关事项。宣告完毕,司法所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由区县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和每月到其家庭、工作单位、居住的村、社区进行走访等措施,了解、核实、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根据需要还可要求其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为依法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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