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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对上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罚款。...
股东大会就发行附认股权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二)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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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六)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的除外;(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认股权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认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认股权证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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