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在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回避。
发行附认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三)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四)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买卖有价证券、委托理财或借与他人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五)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464人已浏览
393人已浏览
164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